农业执法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09:25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按照全省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突出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石家庄市元氏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农产品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5月8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对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黄瓜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在5月10日之前完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依法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时将案件线索交元氏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及时固定证据,查清了该公司的违法情况。2023年5月15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与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再次对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5月8日至5月15日销售的黄瓜仍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史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2月,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承德市农业农村局在2023年1月对史某某大棚处抽取芹菜样品的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报告中标明检测出毒死蜱成分,属于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查,当事人种植的蔬菜大棚内芹菜约21.93平方米,未上市销售。当事人承认2023年1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其大棚内抽取了芹菜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三)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姚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函,称平泉市平泉镇某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经查,昌黎县靖安镇姚某于2023年5月向平泉市平泉镇某蔬菜批发部销售胡萝卜,经检测甲拌磷项目不合格。2023年8月,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姚某某种植、销售含有甲拌磷的胡萝卜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昌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沧州市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白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羊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果子洼村民白某某在自己家中屠宰羊。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发现白某某家西院彩钢棚内地面上留有屠宰羊后的新鲜血迹,北侧围墙下堆落着13套羊肠子。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白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羊屠宰活动,屠宰羊13只。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没收畜禽产品(羊肠子)13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罚款人民币25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信都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徐某某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案
2023年3月,信都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信都区公安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徐某某在2020年4月2日-2020年7月11日期间,将共同收购的12头生猪进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35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2023年6月,信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张某某、徐某某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60.00元,罚款人民币64656.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5232.00元。
(六)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经营、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3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邯郸武安市某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一冷库存放有17000公斤的猪产品,货值421600元,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胴体未加盖检疫印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944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农资打假“净网”行动典型案例
(七)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4月,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经查,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分4次从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标称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40箱,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24箱;2023年4月,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该公司生产的“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箱,至案发时该产品尚未销售,上述两种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523.44元,违法所得为3098.06元。该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产品用途中有“清热解毒、凉血、风寒感冒、咽喉肿痛、热病发斑”等治疗动物疾病的表述;“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的产品用途描述为“用于防治由各类病毒细菌性疾病引起的高热症、无名高热等热症综合症”,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上述两种产品应当按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产品“饲料原料 金银花提取物”16箱,“0.1%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箱,没收违法所得3098.06元,罚款14360.9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网络销售假兽药行为移送有关网络监管部门。
(八)定州市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2年12月31日,定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举报称:“定州市某兽药销售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板青颗粒为假劣兽药”。经查,该公司2022年11月购进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板青颗粒”20袋,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了10袋,销售金额298.42元;剩余10袋存放在该公司楼梯拐角处。该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板青颗粒”包装的说明书上有治疗相关动物疾病的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上述产品应当按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没收违法兽药10袋,没收违法298.42元,罚款1730.836元,同时将网络销售假兽药行为移送有关网络监管部门。